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586号
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颖,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泽,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5.5元,由原告北京卓因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