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374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87800U,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
被告: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843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勇。
被告:贵州黔通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791136,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永乐路运管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轶。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黔通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思婷
见习书记员 胡英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