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利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896号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利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十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谢业秀。
被告:豪弘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铁科大厦1号楼20层2015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红。
被告:闫俊红,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43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雁铭。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利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豪弘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闫俊红、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77元,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和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睿
书 记 员 刘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