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6497号
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楼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振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翔,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
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大唐映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