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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079号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87800U。
法定代表人:张新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即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2号楼《23-1》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L0372Y。
法定代表人:童松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伊犁路152号2幢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51885328。
法定代表人:王雁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灵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即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0元,减半收取计31010元,由原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斌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