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377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8民终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未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3766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银行账户38134.4元,其中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65元,其余案款37669.4元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江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