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408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宝城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50710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6.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