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4161号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服装店,住所地宣州区***洪林社区农贸市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W6M7P18(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宝城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507108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朵萱童装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B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8PM5QP87。
负责人:***。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服装店诉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朵萱童装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服装店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朵萱童装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服装店撤回对被告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朵萱童装经营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服装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