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152号
申请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宣城市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507108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宣城强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0C6H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强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宣城强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强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宣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