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与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2404号
原告: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178357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号码7983992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98元,减半收取计18699元,由龙岩市黄岗水库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