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9923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龙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84826。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第三人:**才,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第三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