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21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9923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龙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84826。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第三人:**才,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第三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