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3025号
原告:严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武威市远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北关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濂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严某与被告武威市远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于2020年4月2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