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龙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黔龙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6836号
原告:***,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龙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E4H9X5。
法定代表人:瞿建。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黔龙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