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地中海商务酒店。住所地:丽水市大众街**号***层地中海酒店。
诉讼代表人:***,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大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0xxxx。
法定代表人:谢力,经理。
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地中海商务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地中海商务酒店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地中海商务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