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4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31100000029302。
法定代表人谢力。
被执行人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九里(原冷冻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452896-4。
法定代表人乔毅。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1046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碧湖产业区块北区块C6地块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无剩余执行价值。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0462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