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2350号
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0532J。
法定代表人:谢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3元,减半收取5576.5元,由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陈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