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102民初1425号
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9302。
法定代表人:谢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九里(原冷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4528964U。
法定代表人:乔毅,董事长。
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诉称:2009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901017803436)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用电;用电地址为丽水市九里;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原告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向被告定期结算电费;原告在每月1日、10日、20日分三次对被告进行用电抄表,并分三次向被告收取电费,被告应在当月的11日、21日及次月1日分别向原告全额交清当月的三次电费;被告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当年欠缴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另约定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电,对被告每月三次的实际抄表时间为每月的5日、15日、20日,相应的电费缴款期限延期至当月15日、30日及次月1日。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共计13期电费未缴清,共计电费10462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供电,被告应及时缴纳电费。被告拖欠电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10462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的违约金为109731.87元)。
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与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电,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分次电费结算。供电方在固定期限内抄表,一般在每月的1日、10日、20日分三次对用电方抄表,并分三次向用电方收取电费。每次电费根据用电方的实际用量(包括期间的电度电量、变耗电量、线损电量)计收电度电费,并按期间实际天数计收基本电费;当月力调电费根据当月合计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在第三次抄表时结算。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不分次结算缴费逾期日为次月1日。实行分次结算第一、第二次缴费逾期日为当月11日、21日,第三次缴费逾期之日为次月1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前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供电至2016年2月止,并在每月的5日、15日、20日对被告方进行用电抄表,相应的电费缴款期限延期至当月15日、30日及次月1日。但2015年9月份起,被告对电费未予支付,其中2015年9月份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分别为8011.91元、4630.56元、10504.04元;2015年10月份第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为10433.59元;2015年11月份第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为20797.93元;2015年12月分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分别为362.7元、212.48元、25680.62元;2016年1月分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分别为216.43元、199.67元、22118.02元;2016年2月份第一次及第三次结算的电费金额分别为203.26元、1249.17元。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2月止,拖欠电费共计104620.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
本院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工商公示信息、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公示信息、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901017803436)、客户信息统一视图、05091短信内容查询资料、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欠费明细、04057按照户号查询历史电量电费、国家电网客户电费∕缴费信息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月对被告供电,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承担的电费,现被告未履行支付电费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104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虽合同约定“实行分次结算第一、第二次缴费逾期日为当月11日、21日,第三次缴费逾期之日为次月1日”,但由于合同实际履行中将相应的电费缴款期限延期至当月15日、30日及次月1日。故本案酌定第一次缴费逾期日为当月16日,第二、三次缴费逾期日为次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拖欠的电费人民币104620元及违约金(其中:8011.91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16日起算,4630.56元及10504.04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算,10433.59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20797.93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362.7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212.48元及25680.62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算,216.43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6日起算,199.67元及22118.02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算,203.26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16日起算,1249.17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1日起算;上述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负担550元,由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