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终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呼公路4公里半处,机构代码73135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2)松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9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37,91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