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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847号之一
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新城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雅楠。
委托代理人:王宇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农信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28号中山华府2号商务楼00单元04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珍。
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农信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农信博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38元,由原告浙江永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旭明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