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3525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3525号之二
原告: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942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龙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明,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瑞,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826868383,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季梁大道一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定朝。
原告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荣创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