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8民初字95号
原告: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城关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1623503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46号(随州市工商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826868383。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原告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被告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安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