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0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的证号为:随房淅河字第201110200453号、2012020087号、20100200208号、20100200209号、20100104732号、20100200210号的厂房和随开国用(2011B)第145号的土地使用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已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的证号为:随房淅河字第201110200453号、2012020087号、20100200208号、20100200209号、20100104732号、20100200210号的厂房和随开国用(2011B)第14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