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霍州市退沙办许村。

法定代表人:郝爱英,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

申请人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8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0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保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