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霍州市退沙办许村。
法定代表人:郝爱英,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
申请人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8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0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保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