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临猗海博腐植酸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82执121号
申请人: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霍州市退沙办许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猗海博腐植酸销售有限公司,住运城市临猗县孙吉镇薛公村老农机站。
法定代表人:程建中。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霍州市洪昌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临猗海博腐植酸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猗海博腐植酸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临猗海博腐植酸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