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特111号

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华区钟南路北市计委宿舍1-5-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99942618P。

负责人:朱爱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芬,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利利,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利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判决撤销石劳人裁终字(2020)第89-2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刘利利称,1、原审裁决合法正确、有理有据,应予维持。2、原审裁决程序并不违法,本案中二被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理由内容都相同,原审将二人仲裁写到一份裁决书上,完全是可以的,程序并不违法,因为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写到同一份裁定书上法不禁止即可为。3、申请人的种种行为纯属是故意拖延时间,不予对二被申请人予以赔偿,严重侵犯了二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终字(2020)第89-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69.1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利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认可因政策原因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并入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本案双方尚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称仍在与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并与被上诉人协商中。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并非双方的原因,而是因为政策原因,故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故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终字(2020)第89-2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利利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美珠

审 判 员 张 楠

审 判 员 周玉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洁莹

书 记 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