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801号 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大厦C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1元,由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