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02民初3812号
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大厦C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潘卓有。
委托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万国路29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菱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