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28民初588号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书载明,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将调解款已经兑现,故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审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符继耀
书记员  曹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