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1知民初6号之二
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启真大厦3号楼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0ENN0W。
法定代表人:**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伟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商务中心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3875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伟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恒伟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民事权利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29元,由原告杭州五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晋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