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580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1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