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1429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友(系该公司职工),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楼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俞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