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明景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执212号之一

被执行人***,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许俏丹,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喻柏林,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马巧萍,女,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郭朝阳,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许国飞,女,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葛飞艳,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

被告人***、***、许俏丹、***、喻柏林、马巧萍、郭朝阳、许国飞、葛飞艳、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案经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刑终188号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主文中涉财产部分内容为:一、判处被告单位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二、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470.962247万元、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30万元、上海联一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03.838万元,与被告人喻柏林一起退赔被害单位上海联一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860万元,追缴被告人***受贿赃款人民币32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东阳支行人民币100万元。三、判处被告人喻柏林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一起退赔被害单位上海联一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860万元。四、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许俏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马巧萍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朝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许国飞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葛飞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告单位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对其中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赴被执行人***、***、许俏丹、***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调查,委托被执行人喻柏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案外人许明霞共有的,位于东阳市××街道××小区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浙(2020)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633号】,本院已进行查封,因该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性质,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东阳市公安局在先查封、扣押、冻结,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案执行到位马巧萍罚金5万元、许国飞罚金3万元、葛飞艳罚金3万元、郭朝阳罚金4万元已上缴国库,扣划喻柏林银行存款9万5千元已退赔给上海联一工贸有限公司,共计24万5千元。另依据(2018)浙0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十一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本院已向东阳市公安局发函由其依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执2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曜

审 判 员  张国军

审 判 员  盛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胡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