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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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3478号
申请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7974W。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
诉讼代表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卢燎峰。
委托代理人: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77461。
法定代表人:候林。
申请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96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235号24层的房地产,已被外省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融乾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占100%,出资额2430万元)、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占20%,出资额2000万元)和鹏起万**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占22.69%,出资额15000万元),均已轮候查封,鉴于无处置价值,暂不予处置。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0965000元,诉讼费43795元,执行费78365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候林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3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嘉伟
审判员许智权
审判员蒋秋成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