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男,1958年8月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科,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

诉讼代表人:卢华栋,山东太公大饭店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王精细化工园加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永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宗立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文科、**、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公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