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男,1958年8月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科,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
诉讼代表人:卢华栋,山东太公大饭店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王精细化工园加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永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宗立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文科、**、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公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