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6329号
原告: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1号大厅4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保全费1,037元,共计2,221元由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