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仁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仁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卫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仁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案外人刘某、***的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仁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案外人刘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车辆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期间由案外人刘某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三、对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车辆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期间由案外人刘某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喻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