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665号
原告: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9KO126。
法定代表人: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娜,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189632。
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5578XX。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后,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贵州华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