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933号
原告: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9号9栋7层716号。
法定代表人:邱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汇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原告四川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