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久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31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久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雷勇。
被执行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四川省久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65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