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061号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5943X。
法定代表人:**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5578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94元,减半收取1044.47元,由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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