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11民初874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自贡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