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130号
申请人:江苏五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永嘉新城中心广场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7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五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江苏五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4794.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94794.6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前,申请人为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4794.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