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鲁01执60号
**与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济仲裁字第2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249703.28元,逾期付款利息158241.54元;(二)本案仲裁费用1992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1427871.82元,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因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2月3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济仲裁字第2108号裁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