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85民初7261号
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方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克强、李娟、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原告与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是《石材买卖合同》,但从合同的具体内容为:由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石材,并对石材进行加工安装,合同约定的价格中亦包含了安装价格,故双方实质应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在装饰装修中产生纠纷,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 关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从被告青岛嘉达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汽新能源汽车莱西生产基地(一期)项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看,被告青岛嘉达的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包含但不限于莱西北汽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厂区一期工程中的总装车间、涂装车间、焊装车间、KD库、能源中心、展示中心、门卫等的全部装饰施工,而不管是原告与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均认可的《石材买卖合同》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包含展厅、总装车间、一号门卫室),还是上述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均包含在了被告青岛嘉达承包的装饰工程范围内,故原告自始至终均是在为被告青岛嘉达承包的装饰工程进行具体施工,且该施工的工程亦得到了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告青岛嘉达承包该装饰工程的项目代表李言涛的签字确认,虽李言涛写明为“代业主审量”,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业主是谁,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代业主审量的权限,故本院认为,该签字行为应系其履行作为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及被告青岛嘉达承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施工的合同范围外的具体工程,应为其与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石材买卖合同》约定工程的增量工程,故该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对该增量工程的价款,应由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支付。因被告青岛济南嘉达分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应为受总公司委托承揽相应工程,被告青岛嘉达系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亦是该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及委托人,应对该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汽新能源青岛分公司虽为发包人,但其不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承包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且被告青岛嘉达与分包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对分包的装饰工程结算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北汽新能源青岛分公司承担支付欠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汽新能源并不是发包方,与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无关,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石材买卖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余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自上述付款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买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及双方出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7项第2条载明的“地暖施工误工78个工作日”,在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没有主张原告超期施工的情况下,原告的竣工及交付日期应为2015年9月,故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付款日期及利息计算之日均应为2015年9月份。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又因2015年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33016元(700605.17元×4.35%÷12×13),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期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自2016年12月1日至被告付款之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北汽新能源青岛分公司(甲方)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新能源汽车莱西基地项目(一期)施工。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装饰、安装、钢结构工程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2015年2月12日,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嘉达(乙方)签订《北汽新能源汽车莱西生产基地(一期)项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汽新能源汽车莱西生产基地(一期)项目。第2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2.1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装饰施工,包括工程测量、楼地面混凝土结构以上找平层及面层、腻子、粉刷、隔断、吊顶、地面、门、窗(不包含钢结构门)、涂料、贴砖、钢结构包角、二次设计、外挂、脚手架搭拆、垃圾的清理和运输等等,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质量验收、施工资料编制、材料报检和复验、缺陷修复、保修期内的保养维修及其他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工作。具体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甲方下发的工程联系单为准。乙方不得以施工范围或内容变更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2.2承包范围:本工程以莱西北汽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厂区一期工程,主要包括总装车间、涂装车间、焊装车间、KD库、能源中心、展示中心、门卫等。第11条乙方11.1乙方现场代表及人员11.1.1乙方任命李言涛为本项目的现场代表,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分包工程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原则上不能更换。11.1.3乙方指定收件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号现代逸城2号楼620室。 2015年5月21日,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二、交货1.交货地点:莱西市北汽新能源汽车制造厂;6.定金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甲方在合同签订日期至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40%作为材料款,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余款。五、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石材买卖价格中包含材料单价、排版单价、防护单价、背倒单价、安装单价。 2015年11月4日,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关于石材买卖合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确认书》,工程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莱西基地项目(一期)展厅、总装、一号门卫的石材工程(合同范围内),工程总价款为3231071.69元。由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言涛与原告的项目经理郑国斌签字确认。该工程款已由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支付完毕。 后,李言涛与郑国斌又出具《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新能源汽车莱西基地项目(一期)其他石材工程(未在合同范围内),工程总价款为700605.17元。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言涛签字确认,并书写“工程量属实、代业主审量”。 2015年12月7日,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代表杨昌利与原告共同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莱西北汽项目与我单位(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依据签订的合同,合同范围内货款、部分石材施工款经双方协商已把所签署合同范围内所有余款结清,在此之前所有有关欠货款的单据或其他文书已经作废。 另查明,被告青岛嘉达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已经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 再查明,被告青岛嘉达济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受总公司委托承揽帷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保温工程、园林工程;幕墙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 2015年、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
一、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货款700605.17元; 二、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33016元; 三、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被告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7元,由原告北京正方元石材有限公司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邴兴飞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