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3748号
原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9号昌盛新兴产业园E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899624。
法定代表人:陈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人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3761231Q。
重整管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黎汝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鑫,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京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国卫
书 记 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