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34号
申请人: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综合市场1-10、11号。
经营者:王珂,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9号昌盛新兴产业园E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899624。
法定代表人:陈曙,经理。
申请人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