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434号之一
原告: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综合市场1-10、11号。
经营者:王珂,经理。
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9号昌盛新兴产业园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曙,经理。
原告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岛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30元、申请费570元,由原告张店**型材市场柳联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