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总有清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3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48号科技楼东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邢丽焜,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总有清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万丽海景3号楼2202户。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总有清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6321.86元(缴纳执行费132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诉讼费共计94996.8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