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丽焜,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张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年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旅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威海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半月湾广场*号*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经线下查询,查明该房产已过户,故无法处置,此外再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分别于2021年9月3日、11月2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中国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此外未查得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被二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丛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