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110号 原告: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2888号内18栋352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F4XBA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48号科技楼东**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14308712T。 法定代表人:邢丽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枫彩环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216号楼2**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F50X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枫彩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岛晟世东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